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01行初76号原告延边宏达建筑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田增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焕忠,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吉市房产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金勇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柳静,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成柱,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第三人柳红花,女,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人民路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延边宏达建筑公司诉被告延吉市房产局、第三人张成柱、柳红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人民路支行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以争议事项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宏达建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善姬
审 判 员 司信吉
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