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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行初76号

原告延边宏达建筑公司诉被告延吉市房产局、第三人张成柱、柳红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人民路支行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宏达建筑公司,延吉市房产局,张成柱,柳红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人民路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01行初76号原告延边宏达建筑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田增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焕忠,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吉市房产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金勇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柳静,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成柱,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第三人柳红花,女,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人民路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延边宏达建筑公司诉被告延吉市房产局、第三人张成柱、柳红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人民路支行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以争议事项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宏达建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善姬

审 判 员  司信吉

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