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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终853号

陆开利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开利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终853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开利,男,1954年11月18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XXX,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开利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农某1、农某2提取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云26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农某1、农某2服判,未上诉,原判民事部分已生效。原审被告人陆开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陆开利,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可能影响审判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2016)云26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云霞

代理

审判员  周岸东

代理

审判员  李红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文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