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小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新锋。
上诉人梁小祥为与被上诉人金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梁小祥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小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耘
审 判 员 张淑英
代理
审判员 范继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季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