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民终3108号

金新锋与梁小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小祥,金新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小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新锋。

上诉人梁小祥为与被上诉人金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梁小祥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小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耘

审 判 员  张淑英

代理

审判员  范继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季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