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10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仁德,男,194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执行人:李国林,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原告张仁德与被告李国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仁德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国林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货款104800元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国林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国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李国林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李国林有位于丽水市缙云县大源镇稠一村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缙集用(2002)第201801号]一宗,本院已于2016年5月17日委托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查封,但该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李国林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3月18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国林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国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10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国林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王杭辉执 行 员 张卫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李佳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