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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11520号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康华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康华医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民初11520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淑君,系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念,系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康华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1000号。

法定代表人:陈旺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婷婷,系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诉被告东莞康华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医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淑君,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根据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2010年11月15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告是富尔特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富尔特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以后可能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网站(http://www.khhospital.com)中使用了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一张,图片编号为19660041。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被告使用该图片未经富尔特公司和原告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删除涉案网站中的侵权图片;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庭审时确认被告已经删除涉案图片,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并不能充分证明原告是案涉图片的著作权人;

二、原告不是本案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

三、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损失;

四、原告在本案中没有提供图片的原始底稿,不能证明原告是真实的著作权权利人。综上,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富尔特公司授权原告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公司展示于互联网网站www.imagemore.com.tw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影音素材,包括但不限于富尔特公司目前拥有著作权的、将来可能获取著作权图片、影像影音素材,不论品牌及存在形式、规格型号;原告富昱特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订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该授权委托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上述《授权委托书》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域名imagemore.com.tw系富尔特公司于1999年申请注册获得;该域名网站www.imagemore.com.tw在我国进行了ICP备案登记,登记编号是沪I**备08024478号,网站主办方是原告,登记审核时间是20120112。2016年1月13日,富昱特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庆伟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177号公证书。(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177号公证书内容显示:2016年1月13日,公证人员姜燕在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的办公电脑上进行如下操作:首先在电脑“桌面”上新建名为“9”的WORD文档;点击电脑上的“GoogleChrome”浏览器图标,打开GoogleChrome浏览器,点击“设置”菜单中的“历史记录”,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下载记录、cookie及其他网站数据和插件数据、缓存的图片和文件、密码、自动填充表单数据、托管应用数据、内容许可的历史数据;再在GoogleChrom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imagemore.com.tw”进行搜索,进入“IMAGEMORE?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网站。在该“IMAGEMORE?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网站上输入19660041搜索,显示有图号为19660041图片,该图片内容显示是一男一女身着职业套装,女士为长直发,男士为中长发,各自手拎一个公文包,侧身并立,面带微笑向上看的情景,图片中央显示有“IMAGEMORE”水印,图片下方显示“www.imagemore.com”字样;拍摄日期:2006/7/27;网络发表日:2006/9/15;图片下方附有著作权声明:“本图片或影视由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对在以上网站的操作、显示网页均进行截图并保存在“9”WORD文档中;WORD文档打印件配公证书附件中。2016年1月22日,富昱特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庆伟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为保全过程出具了(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225号公证书。(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225号公证书内容显示:2016年1月22日,根据刘庆伟的要求,公证人员唐琬瑶操作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的电脑进行操作,通过GoogleChrom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khhospital.com”进行搜索,进入“东莞康华医院”网站,点击进入首页,在“公务员体检”一栏中有一幅人物的半身图片,公证书对该图片已进行公证截图,该半身图片内容显示的是一男一女身着职业套装,女士长直发、男士中长发,侧身并立面带微笑向上看。原告主张为本案维权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提交了一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公证费800元,提供有公证费发票。另查,被告康华医院是成立于2005年9月1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人民币25000万元。被告在庭审时确认涉案网站“www.khhospital.com”是其使用,但不能证明案涉图片的来源,并且网站上使用的案涉图片没有付费。同时,被告提出原告主张的图号19660041图片在其他互联网站上也可以查询和获得,且也有其他水印,该图片不能确定就是属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被告提交了昵图网和图行天下网的打印资料,其中昵图网上有一幅与原告主张图号19660041内容一致的图片,且昵图网的图片下角也有“昵图网”字样,显示上传时间:2008/8/28;但该网页下载有一段声明提示:“昵图网所有作品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并拥有版权或使用权,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图行天下网上也有一幅与原告主张图号19660041内容一致的图片,且网上图片下角也印了“图行天下”字样,但该网页打印件不完整。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昵图网和图行天下网的打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被告还提供了原告在其他法院发生纠纷的裁判文书资料,拟证明原告没有提供图片原始底稿,不能证明著作权人的身份。原告不认可其他法院裁判文书与本案的关联性。另网站“www.khhospital.com”网上的被控图片已经被删除,原被告对此均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2011)宁钟证经内字第7115号公证书、(2011)宁钟证经内字第7116号公证书、工信部域名管理系统查询单、(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225号公证书及发票、(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177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被告提交的网页截图、网络打印件、同类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等证据,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原告提出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对被告无不利影响,本院对此予以准许。经比对,被控网站“www.khhospital.com”上的半身图片内容为一男一女身着职业套装,女士长直发、男士中长发,侧身并立,面带微笑向上看。图片上人物的性别,着装、容貌、动作、面部表情等方面的拍摄内容与原告主张的图号19660041图片一致,是对图号19660041图片的同版复制,可以认定二者是同一幅摄影作品。本案争议焦点:

一、富昱特图像公司是否享有图片的著作权及能否提起诉讼;

二、假设被告侵权,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关于焦点一,图号19660041图片是一幅摄影作品,展示在互联网站“www.imagemore.com.tw”上,在我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可以公开看到该图片,足以认定该作品应当受到我国相关著作权法律的保护。被告认为其他网上相同图片有水印可以抗辩原告主张著作权的问题,

本院认为带“水印”的互联网图片不是认定著作权权属的唯一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而署名的方式可以是直接签名盖章,可以是附着印记标识,也可以是特别声明告示。本案中,图号19660041图片公开刊载于www.imagemore.com.tw网站,图片上有“imagemore”、“www.imagemore.com”字样水印,图片下方有相关“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的版权声明,这些在网站中对图片信息的展示内容,具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意义,可以作为认定图片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虽然原告暂未提供图号19660041图片的原始底稿,但被告提供的昵图网和图行天下网的打印资料均没有反映出被控侵权图片的创作者、著作权人之情况以及图片的具体来源,因此在被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图片著作权属于他人的情况下,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推定富尔特公司对编号19660041图片享有著作权。再结合富尔特公司向富昱特公司出具的经过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富昱特公司对网络展示图片内容的证据保全公证,能够认定原告经富尔特公司授权取得在我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发生在《授权委托书》签订之前(即2010年11月15日之前)及之后直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侵犯富尔特公司图片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因此,富昱特公司与本案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其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本案之诉。关于焦点二,本案中,被告康华医院在其网站上使用了涉案图片,该图片显示的内容与图号19660041图片相同,被告康华医院使用图片的行为未经权利人及原告许可,构成了侵权,对此被告康华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能证明因为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亦未能证明被告康华医院的侵权获利,故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创作难度和艺术美感;2、侵权图片在网站展示是用于配图,仅为辅助装饰;3、被告的侵权情节及过错程度;4、原告虽主张公证费、律师费,但对原告的维权支出应按合理程度确定;综上,本院酌情予以确定被告康华医院应向原告支付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元;对于原告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东莞康华医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东莞康华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丽斯

人民陪审员  叶国东

人民陪审员  叶俊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