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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财保22号之一

代云华与顾艳华、徐连玉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代云华,顾艳华,徐连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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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财保22号之一申请人代云华,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达斡尔族。被申请人顾艳华,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徐连玉,男,年龄不详,汉族。

申请人代云华与被申请人顾艳华、徐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连玉所有的位于莫旗尼尔基镇X的65.45平方米的民房(房产证号为蒙房权证莫旗字第X号)予以保全。申请人代云华的女儿张晓雨自愿用其名下的位于莫旗尼尔基镇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产证号为蒙房权证莫旗字第号)为申请人代云华提供担保。现本院依法对其提供担保的房屋进行查封、扣押。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张晓雨提供担保的位于莫旗尼尔基镇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产证号为蒙房权证莫旗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转移、买卖房屋。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秀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鑫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