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55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荣,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文继萍,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李小荣申请执行文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文继萍偿还申请人李小荣借款998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文继萍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李小荣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具备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