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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执552号

李小荣与文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小荣,文继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55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荣,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文继萍,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李小荣申请执行文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文继萍偿还申请人李小荣借款998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文继萍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李小荣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具备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