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5财保663号

谭军与袁莉,魏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军,袁莉,魏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663号

申请人:谭军,女,1968年3月5日出生,回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

申请人:袁莉,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

申请人:魏科,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申请人谭军与被申请人袁莉、魏科借款合同关系产生纠纷,申请人谭军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袁莉、魏科的财产在价值33万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谭军以其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军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申请人谭军名下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林海南路X号X幢X单元X-X的房屋。

二、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袁莉、魏科名下价值33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元,已由申请人谭军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代理

审判员  朱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