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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3执271号

无锡徽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志理、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无锡徽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志理,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龙升玻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徽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西直街12号2楼,实际经营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杨新好,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健卫,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志理。被执行人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定代表人郑志理,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龙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沈明,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徽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志理、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龙升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现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已撤销,本案由本院继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无锡市产监处、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均被多家法院多次查封),无银行存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朱维青执行员  朱珏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安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