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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2609号

李某甲、李某乙等与李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2609号

原告:李某甲。

原告:李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丁,系二原告之子。

被告:李某丙,农民。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