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849号
原告:王志龙。
被告:邹培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龙诉被告邹培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邹培成现居住地不明,不能通过正常途径有效送达诉讼法律文书,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向原告王志龙送达了缴费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补缴诉讼费用并交纳公告费。原告王志龙未在指定期限缴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王志龙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志龙负担。
审判员 杜厚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颜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