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5334号
原告:绍兴越府足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海州国际商务大厦一楼裙房西南面(温渎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沈志祥,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元,系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光华,系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金平。
原告绍兴越府足道有限公司诉被告柳金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绍兴越府足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平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申请缓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绍兴越府足道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代理
审判员 李佩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盛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