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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2904号

江苏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拓明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拓明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2904号

原告:江苏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强,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拓明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拓明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1元,减半收取为980元,由原告江苏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戚冠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