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313号
申请人:阜康市民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438220-0,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阜兴花园小区2区7段22栋2室,
法定代表人:蔡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康市赛福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康市博峰街***号*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523935-8
法定代表人:叶斯木别克托列吾拜,系该公司总经理。阜康市民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阜康市赛福特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阜康市赛福特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工商部门查询公司登记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阜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债务或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相逢
代理
审判员艾克帕尔
代理
审判员阿尔曼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阿依古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