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1609号原告杨先尧,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孙铁峰,男,汉族,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魏宪和,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尧诉被告魏宪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先尧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先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先尧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