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3996号
原告:贵州传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路1号山水黔城十一组团4号楼2单元14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传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贵荣(执业证号:15201201310663745),贵州铁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艳,女,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代理人:邓文政(执业证号:15201201110344607),贵州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传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贵州传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红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