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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民初908号

潘树财与王小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潘树财,王小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908号原告潘树财,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刚,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井,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君,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树财诉被告王小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树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为343元,由原告潘树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柳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