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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财保146号

李宏与黄翠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宏,黄翠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财保146号申请人李宏,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黄翠月,女,身份证:2311241987********。

申请人李宏与被申请人黄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宏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黄翠月在黑河市学府家园的房产。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允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翠月在黑河市学府家园的以下房屋,房屋预告权证号是YG2016****,YG2016****,YG2016****,YG2016****,YG2016****,YG2016****,YG2016****,YG2016****,YG2016****,YG2016****。查封期间不允许任何人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申请人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保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