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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8561号

魏德力、解克臣等与何建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德力,解克臣,何建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8561号

原告:魏德力,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解克臣,男,汉族,住邢台市威县。

被告:何建彬,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德力、解克臣诉被告何建彬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德力、解克臣于2016年8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德力、解克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161元,由原告魏德力、解克臣负担。

审判员  刘凤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虹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