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8561号
原告:魏德力,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解克臣,男,汉族,住邢台市威县。
被告:何建彬,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德力、解克臣诉被告何建彬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德力、解克臣于2016年8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德力、解克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161元,由原告魏德力、解克臣负担。
审判员 刘凤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虹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