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779号
原告:陈浩霖,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委托代理人:李江,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柱,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梁观海,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系茂名市房地产信息部个体经营者。
原告陈浩霖诉被告谭柱、梁观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递交了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陈浩霖负担。
审 判 长 杨美安
审 判 员 伍岳媚
人民陪审员 黄 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敏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