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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1779号

陈浩霖与谭柱,梁观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浩霖,谭柱,梁观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779号

原告:陈浩霖,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委托代理人:李江,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柱,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梁观海,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系茂名市房地产信息部个体经营者。

原告陈浩霖诉被告谭柱、梁观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递交了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陈浩霖负担。

审 判 长  杨美安

审 判 员  伍岳媚

人民陪审员  黄 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敏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