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39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阳江市阳东区新洲镇北桂村委会大江田经济合作社(下称大江田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黄德友,社长。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阳江市阳东区新洲镇北桂村委会桐油经济合作社(下称桐油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朱日昌,社长。上述再审申请人的
委托代理人:夏孙杰,住阳江市阳东区。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下称阳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德政路*号。
法定代表人:雷双富,区长。一审第三人、二审
上诉人:阳江市阳东区新洲镇北桂村民委员会(下称北桂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运权,主任。
申请人大江田合作、桐油合作社因诉阳东区人民政府林权登记行政纠纷—案,不服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阳中法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大江田合作社、桐油合作社申请再审称:《权属证明》是北桂村委会利用诈骗其属下各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名并盗用各经济合作社印章所制造,并非各社长亲自加盖。被申请人阳东区人民政府明知涉案林地存在争议仍拒不查明,强行发证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林地在发证前确实有争议,判决撤销被诉《林权证》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大江田合作社、桐油合作社提交的申诉材料反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阳东区人民政府向北桂村委会颁发的东林证字(2014)第1000180号《林权证》的合法性问题。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第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第十一条规定:“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2012年12月12日,北桂村委会递交《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对坐落于北桂村委会小地名叫大往顶至崖鹰尖一带,面积1487.7亩的林地所有权申请初始登记,并提交了2012年12月5日由北桂村委会和其属下21个经济合作社的社长共同签名并盖有相应经济合作社印章的林地《权属证明》,该《权属证明》上载明:“兹有新洲镇北桂村委会位于(土名):虎山、大王山、桐油村背山、横龙、对叶冲、望海脑、石梯迳、大往顶、崖鹰尖等一带山岭,四至为东至鹤田对叶冲与那六山地分界为界;南至大往顶延崖鹰尖山顶山脊与那六、北股村委会山地分界为界;西至垌仔水库与上六山地分界为界;北至虎山、大王山、河边为界(村民群众自留地除外)。该带山岭的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分别属北桂村委会和承包者所有,权属界线清楚,无异议。特此证明”。新洲镇林权办受理申请后,组织北桂村委会干部和与登记林地毗邻的新洲镇那六、上六村委会代表到申请登记的林地现场进行踏查指界,并制作《林地林木权属勘查登记卡》,绘制《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确认登记林地的界至范围。新洲镇林权办根据北桂村委会提供的上述林地《权属证明》,结合现场踏查情况,初步认定北桂村委会对申请登记的林地有所有权,后于2013年11月2日至同年12月2日在北桂村委会和那六、上六村委会的办公楼外墙张贴《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公示期间,申请人未提出异议。2014年9月28日,阳东区政府向北桂村委会颁发东林证字(2014)第1000180号《林权证》,确认北桂村委会对坐落于北桂村委会小地名大往顶至崖鹰尖一带,面积1487.7亩的林地所有权归北桂村委会所有,林地四至为:东至石梯迳延大往顶山脊为界,南至大往顶延崖鹰尖山顶山脊为界,西至山脊流水与上六山地分界为界,北至鹤仔山为界。根据上述事实,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阳中法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认定阳东区人民政府向北桂村委会颁发被诉《林权证》所涉林地不存在实质的争议,权属来源合法,程序合法,符合上述规章规定,并无不当。由于大江田合作社、桐油合作社诉讼期间提交的其于2009年12月5日与韦荣忠、何有红签订的《承包山地合同书》等证据材料,经审查不足以证明两合作社依法享有涉案林地的权属,也不足以证明在登记发证之前两合作社已就涉案林地提出权属争议主张,因此本案一审法院认定发证之前大江田合作社、桐油合作社与村委会之间就该林地权属已存在争议事实,北桂村委会隐瞒林地权属存在争议的事实向阳东区政府申请林权登记不合法,并据此判决撤销被诉《林权证》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正确。大江田合作社、桐油合作社申请再审主张,《权属证明》是北桂村委会利用诈骗其属下各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名并盗用各经济合作社印章所制造,并非各社长亲自加盖。被申请人明知涉案林地存在争议仍拒不查明,强行发证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林地在发证前确实有争议,判决撤销被诉林权证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大江田合作社、桐油合作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大江田合作社、桐油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俊盛
审 判 员 杨雪清
代理
审判员 李穗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桂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