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969号原告湄潭天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典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仕杰,该公司员工。被告吕先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湄潭天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先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湄潭天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湄潭天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湄潭天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84元,依法减半收取3942元,由原告湄潭天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国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