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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2221号

王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221号

原告:王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委托代理人唐毅,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罗路华,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

被告:黄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黄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186880元的财产,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开具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186880元)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黄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18688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吴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