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221号
原告:王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委托代理人唐毅,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罗路华,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
被告:黄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黄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186880元的财产,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开具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186880元)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黄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18688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吴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