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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民初808号

原告王京方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京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808号

原告:王京方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公司

负责人:王孟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卓,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京方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京方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京方撤回起诉。受理费452元由原告王京方负担。

审判员  刘学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