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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刑初226号

赵善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赵善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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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3刑初22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善海,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27日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现羁押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赵善海被控盗窃一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11日以潭检公刑诉(2016)16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嗣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善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赵善海到南平市建阳区某街道某小区一楼某涂料店,趁被害人沈某某熟睡之机,进到店内盗走手提包一个,将包内现金3300元取出后将手提包及包内物品弃于城区某大厦附近垃圾桶。13时42分,沈某某发现手提包被盗便报案至公安机关。当日16时许,民警在南平市建阳区某街一棋牌馆内将赵善海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到被���的现金人民币3100元,现已发还给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赵善海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善海退赔被害人被盗现金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善海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案件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记录单、(2015)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照片、收条;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善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善海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善海另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善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善海自愿认罪、被盗现金已退还被害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赵善海上述情节认定符合查明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善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炜彬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