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3356号
原告:初文胜,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
被告:盛洪军,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文胜与盛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初文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初文胜负担。
审 判 员 郭莉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朱 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原告初文胜与被告盛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3356号
原告:初文胜,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
被告:盛洪军,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文胜与盛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初文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初文胜负担。
审 判 员 郭莉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朱 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