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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3356号

原告初文胜与被告盛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初文胜,盛洪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3356号

原告:初文胜,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

被告:盛洪军,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文胜与盛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初文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初文胜负担。

审 判 员  郭莉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朱 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