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双柱,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6)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双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伟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双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包双柱醉酒后无证驾驶五征牌农用四轮车,在宝力根花苏木“名门”饺子馆门前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包某某停放在道路北侧的蒙FF0000号比亚迪车发生刮蹭。经扎赉特旗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包双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包双柱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8.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包双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认,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包某某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双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包双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福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