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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保119号

县联社与胡凤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凤英,龚艺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保119号

申请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邱述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敏,四川殷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胡凤英,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汉市。

被

申请人:龚艺鑫,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汉市。担保人:德阳市车立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黄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胡凤英、龚艺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凤英、龚艺鑫在广汉市新丰镇人民政府应领取的房屋拆迁安置费在800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德阳市车立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川×××萨特SVW××SJD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胡凤英、龚艺鑫在广汉市新丰镇人民政府应领取的房屋拆迁安置费在80000.00元范围内暂不予支付。

二、查封担保人德阳市车立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川×××萨特SVW××SJD小型轿车。查封期间,由德阳市车立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抵押、出租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谢红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