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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申1号

吴建强、王兴丰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建强,王兴丰,许国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申1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吴建强。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兴丰。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许国林。再审申请人吴建强因与被申请人王兴丰、许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吴建强因与被申请人王兴丰达成执行和解,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吴建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吴建强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沈 侃

审判员 胡 献

审判员 况成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严 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