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申1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吴建强。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兴丰。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许国林。再审申请人吴建强因与被申请人王兴丰、许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吴建强因与被申请人王兴丰达成执行和解,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吴建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吴建强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沈 侃
审判员 胡 献
审判员 况成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严 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