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994号
原告:罗某。
被告:陆某。
原告罗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罗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6年8月16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华蓓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