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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7994号

罗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994号

原告:罗某。

被告:陆某。

原告罗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罗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6年8月16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华蓓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