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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执字第403号

张美玲与张成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美玲,张成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字第403号

申请执行人:张美玲,女,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东来乡大西岔村二组。

被执行人:张成梅,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东来乡大西岔村四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美玲与被执行人张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1民初7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佳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 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