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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民终497号

刘英与吴文强、周芳龄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英,吴文强,周芳龄,李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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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民终4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英,住博乐市,电话138XX****XX。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文强,住博乐市,电话147XX****XX。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芳龄(系吴文强母亲),住博乐市,电话187XX****XX。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玲,住博乐市,电话159XX****XX。

上诉人刘英因与被上诉人吴文强、周芳龄、李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6)新27民初2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英于2016年8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红兵

审判员王灵东

代理

审判员黄欢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