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836号之一
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因犯抢劫罪,本院作出的(2008)临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该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6月15日移送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已经自动缴纳了上述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罚金,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