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122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杨晓晓与被执行人李瑞强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晓晓,李瑞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杨晓晓,女,1992年4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现住交城县天宁镇梁家庄村。被执行人李瑞强,男,1991年3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人,现住交城县天宁镇梁家庄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终2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陪嫁品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樟木箱一对、被子一副及案件受理费200元,该案本院已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已记入笔录)并当场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晋1122执16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万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丽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