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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959号

赵某某与姚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某,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95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高阳镇高阳村*组。被执行人姚某某,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高阳镇安家村*组。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姚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2016)陕0526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赵某某婚前个人财产箱子一个(带锁)、茶几一个、被子一床,案件受理费3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上述物品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彦文

审判员  李晓刚

审判员  梁润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泽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