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203执6号申请执行人杨晓群,女,1922年出生。被执行人庹清海,男,1958年出生。(已死亡)被执行人杨光菊,女,1958年出生。本院在执行杨晓群和庹清海、杨光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晓群申请执行标的22566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庹清海的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了房产登记,向车管所查询了车辆登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因庹清海已死亡,经查其妻杨光菊在第二师二十二团社保所有退休工资收入,本院已对杨光菊的工资进行了扣留、提取,每月扣留、提取100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涛
审判员 祝焕生
审判员 刘春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