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040号
原告:衡水京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国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勋、石磊,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淑枝。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京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淑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O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淑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京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淑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少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