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5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朱文超,男,1988年6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李秀超,男,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执行朱文超与被执行人李秀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庆晓
审判员 王安亮
审判员 赵爱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