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3376号原告青岛欣鑫荣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出口加工区。组织机构代码:66453454-X。法定代表人张荣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健,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令燕,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泽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驻地。法定代表人刘河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志强,男,汉族,1951年11月25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青岛欣鑫荣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泽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志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工程逾期违约金4972819.84元;2、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维修金709062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提出变更诉讼申请,要求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逾期违约金10000元。后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欣鑫荣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73元,退还原告51523元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欣鑫荣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绪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