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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296号

武丽辉与白瑞志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丽辉,白瑞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武丽辉。被申请执行人白瑞志。申请执行人武丽辉与被申请执行人白瑞志离婚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491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49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汉全

审判员  范伟旭

审判员  杨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关 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