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334号申请执行人翟冠雄。被执行人刘克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冠雄与被执行人刘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即民初字第59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正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翟冠雄与刘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334号申请执行人翟冠雄。被执行人刘克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冠雄与被执行人刘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即民初字第59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正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