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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2民初763号

佛山市佳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连州北山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佳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连州北山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2民初763号

原告:佛山市佳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理人:林海龙。

委托代理人:卢一峰,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州北山医院,住所:连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吉章。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佳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连州北山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佳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无损害第三者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佳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16.71元,财产保全费4636.71元,由原告佛山市佳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日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乃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