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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刑初646号

靳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当事人
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刑初64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某,农民。2016年5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6〕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靳某在邳州市碾庄镇泗庄村农场组自家院子里非法种植罂粟(俗称大烟)。2016年4月8日,所种罂粟被邳州市公安局碾庄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并予以铲除,经当场清点共730株。经邳州市农业委员会确认,被告人靳某所种植物系罂粟植株。案发当日,被告人靳某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供述,邳州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铲除笔录、照片、视听资料及视听资料说明书,邳州市农业委员会证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管理的制度,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靳某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考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靳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曹 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艺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