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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财保24号

谭伟与谭昌平,刘淑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谭伟,谭昌平,刘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财保24号申请人谭伟,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谭昌平,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祥和路东段*号*单元1-2。现住丰都县。被申请人刘淑华,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

申请人谭伟与被申请人谭昌平、刘淑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谭伟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淑华所有的坐落于丰都县xx镇xxx路居委xxx路xx号1-xxx号商用房(产权证号306房地证2007字第07x**号,建筑面积120.59平方米)一间。申请人谭伟以其所有的渝BGWx**奔驰牌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该车因谭伟另财产保全保全案作为担保财产被本院扣押,但仍有剩余价值可做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谭昌平、刘淑华的财产予以保全。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德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严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