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财保24号申请人谭伟,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谭昌平,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祥和路东段*号*单元1-2。现住丰都县。被申请人刘淑华,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
申请人谭伟与被申请人谭昌平、刘淑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谭伟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淑华所有的坐落于丰都县xx镇xxx路居委xxx路xx号1-xxx号商用房(产权证号306房地证2007字第07x**号,建筑面积120.59平方米)一间。申请人谭伟以其所有的渝BGWx**奔驰牌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该车因谭伟另财产保全保全案作为担保财产被本院扣押,但仍有剩余价值可做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谭昌平、刘淑华的财产予以保全。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德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严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