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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民初1593号

原告梁东革与被告孔金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东革,孔金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82民初1593号原告梁东革,男,汉族。被告孔金宝,男,汉族。

原告梁东革因与被告孔金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0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东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金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东革诉称,2015年10月份,梁东革帮他人转租土地,孔金宝收取了梁东革4.5公顷的土地承包权转让预付金,口头约定2016土地承包价格随行就市。2016年4月份土地承包价格为每公顷5200.00元,粮食直补归出租方,粮食差价补贴归承租方(种植户),但孔金宝将土地自己种植并拒绝返还4500.00元预付金,故起诉要求孔金宝双倍返还所收土地承包权预付定金4500.00元。被告孔金宝未答辩。梁东革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交付定金收条,证明孔金宝收到梁东革预付定金4500.00元,收到以后孔金宝本人签字。法院对孔金宝调查并制作笔录,孔金宝称,2015年10月份,梁东革把孔金宝的地向外转包,当时说承包费最低6500.00元,要是高了就随行就市,所有的补贴款都归孔金宝。元旦前,梁东革给了孔金宝4.5公顷土地的承包费4500.00元(每公顷土地1000.00元),剩余款于2016年4月8日前补齐。2016年4月10日,华山农场收取个人的承包费,孔金宝打电话,梁东革迟迟不给钱。五一左右,孔金宝去找梁东革,梁东革说承包费是每公顷5200.00元,而且所有的补贴款归承包方,因这个价格太低,孔金宝不同意发包,土地自己耕种了。梁东革对该笔录异议称,是孔金宝找的梁东革,当时谈是随行就市,每公顷6500.00元这个价没有说过。当时谈粮食直补款归孔金宝,大豆差价补贴给种植户。后期承包费定的5200.00元,孔金宝不同意发包。孔金宝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审查认为,梁东革提交的证据,有法院调查孔金宝笔录在卷佐证,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梁东革帮他人向外转租土地,经梁东革与孔金宝商定后,梁东革每公顷土地给付孔金宝预付款1000.00元,共计给付4500.00元。后因梁东革告知土地承包价格为每公顷5200.00元,孔金宝因价格低而不同意发包,土地由孔金宝自己耕种。庭审时梁东革放弃双倍返还4500.00元的主张,只要求孔金宝返还4500.00元。

本院认为,孔金宝收取梁东革给付的土地转包预付款,因孔金宝的土地未转包而由其自己耕种,故孔金宝应当将其收取的土地转包预付款给付梁东革。对梁东革要求孔金宝返还土地预付款4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孔金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梁东革土地承包预付款4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孔金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审 判 长  栾良玉

审 判 员  王春梅

人民陪审员  刘亚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