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84执583号

秦军立与尹九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军立,尹九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583号申请执行人秦军立,男,1975年11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新幸家园。被执行人尹九成,男,1982年9月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住兵曹乡李家庄村。关于申请执行人秦军立与被执行人尹九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尹九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保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