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6)湘0203执保142号童霞龄: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申请的要求对被告向唯、宋葵根、XX鑫名下的财产,以及你提供担保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
一、2016年8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告宋葵根位于芦淞区房屋所有权予以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
二、2016年8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告XX鑫位于芦淞区、位于天元区房屋所有权予以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
三、2016年8月15日,本院依法对原告童霞龄和肖兰英共同共有的位于天元区房屋、肖兰英位于芦淞区房屋所有权予以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你需要续行保全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