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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389号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郭某、卢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郭某,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郭某,男,生于1987年10月2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卢某,生于1987年6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郭某之妻。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郭某、卢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做出的(2016)鄂0322行审4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行审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周祥斌

审判员  李永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