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郭某,男,生于1987年10月2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卢某,生于1987年6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郭某之妻。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郭某、卢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做出的(2016)鄂0322行审4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行审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周祥斌
审判员 李永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