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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440号

潘久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潘久全,周先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440号申请人潘久全,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傅饶,重庆市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周先财,男,汉族,1958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潘久全与被申请保全人周先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潘久全以与被申请人周先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潘久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潘久全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骆红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