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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2358号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358号

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贵都花园22栋2层,组织机构代码证71994044-X。

法定代表人:陶兆勤,经理。

被告:李倩,女,1974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作 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端木婵娟 来源: